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行为虽无明确限制竞争内容,但结合其他因素实际产生限制竞争结果,且该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也不必要的,可认定为变相限制竞争,应予纠正。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行为,属可诉行政行为;单纯的通知、告知、备案等过程性行为,未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可诉范围。判断可诉性以是否成熟为标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
生活场景解读
规划局给你发了个“准备拆”的通知,但没说什么时候拆、怎么补偿,这就是过程性的话,你现在去告它不接。等它正式下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真把你权利义务定下来了,那时候你告它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