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K0472

查封扣押财物按无主物处理须满足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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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物品按无主物处理应同时具备:无法查清具体当事人;物品确与违法行为有关;已以社会公众知晓方式公告;当事人在公告期内不接受处理;调查结束后应退还而逾期不领回。处理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或同级财政同意,并按物品性质拍卖、销毁等法定方式处置。

裁判规则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审查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申请法院让城管先别拆,法院驳回了你的申请。你心里不服,可以再找上一级复议一次。但在复议结果出来前,原则上还是按原裁定走。

别以为申请停一下就能拖住对方,法院看的是会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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