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499

刑事未认定违法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追缴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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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对人未经报关携带入境的外币未作犯罪处理,对查扣款项未作违法认定、判决主文亦未作处理的,法律法规未授予公安机关没收追缴外汇职权,公安机关据此作出没收追缴决定属于超越职权。

裁判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在诉讼中提出的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应证据;被告补充的证据应限于针对原告或第三人新提出的证据,不能借此全面翻案或重新调查。未经法院准许补充的证据不得采纳。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在法庭上突然拿出一份当时行政处罚时根本没交过的进货单。公安局经法院同意,可以去查这份单子对应的进货记录。但它不能借着你这份新证据,把当时整个处罚流程重新走一遍。

补证据只能针对你这份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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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追缴外汇超越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