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03

非药品监管部门参与药品处罚属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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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批准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管理法管辖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对该类行为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参与共同处罚属超越职权,但不影响有权部门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裁判规则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取证合法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与证据内容真实性相区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为了证明你违法,半夜偷偷撬你家门进去翻出账本,或者在你家卧室装窃听器录下来的话。这种搞到的东西,就算内容再真,法院也不能拿来定你的案。用违法手段弄来的证据,再好也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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