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39

调整已听证规划许可实质内容应再次听证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行政机关经听证程序作出规划许可后,对原许可的技术指标、建筑层高等实质内容进行调整,且该调整涉及相邻人等重大利益的,调整前亦应举行听证;未依法举行听证即作出变更批复的,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经听证程序作出规划许可后,对原许可的技术指标、建筑层高等实质内容进行调整,且该调整涉及相邻人等重大利益的,调整前亦应举行听证;未依法举行听证即作出变更批复的,构成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生活场景解读

规划局一开始批楼的时候走过听证,业主们都同意了。后来它又下批复把一层二层层高改了,直接影响你家采光。这种对原来许可实质内容的改动,跟新批一次差不多,也得再开一次听证。

没开就改,法院判它程序违法。

同类观点

规划许可听证程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