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45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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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取证手段,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使用,不具有可诉性,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查封、扣押是独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程序严格、期限较长,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控制危险、防止证据损毁。

裁判规则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上的取证手段,只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取得时使用,不可诉,且须七日内作出处理;查封、扣押是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诉,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程序更严、期限更长,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控制危险、防止证据损毁。两者性质、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工商来你店里把货登记保存贴个条,和把货拉走查封,听着像一回事,其实两码事。前者只是取证,七天内得给说法,不能告;后者是强制措施,货被拉走了你能告,而且得有法律授权、讲程序、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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