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制止性、执行性强制措施作出时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行政机关不得再调查取证;保全性强制措施是为查清事实或保障后续行为执行而采取,事实尚未全部查清,行政机关可继续调查取证,但所取证据只能作为后续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能证明原保全措施合法。
裁判规则
预防性、制止性、执行性强制措施作出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行政机关此后不得再补充调查取证。保全性强制措施是为查清事实或保障后续执行而采取的,事实尚未全部查清,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取证,但这些证据只能用来支撑后续行政行为,不能反过来证明当初那道保全措施本身合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车被扣了,交管后来又跑去补材料想证明当初扣得对,这不行。当初扣的时候事实就得站得住。保全类的动作虽然允许边办边查,但后来补的证据只能用来做下一步处理,不能拿来给当初的扣车洗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