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61

完成学业的学生有权获得毕业证书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受教育者完成规定学业后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中等职业学校以毕业证书已交上级主管单位为由,不向完成学业且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的,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判决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裁判规则

受教育者完成规定学业后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中等职业学校以毕业证书已交上级主管单位为由,不向完成学业且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的,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判决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书读完了、试也过了,学校却扣着毕业证说证交到上级去了。这理由站不住。完成学业、考核合格,拿证是你的法定权利,学校不能拿证本在谁手里当借口拖着不发,法院会判他把证给你。

同类观点

毕业证书受教育权不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