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68

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请求乡政府监督处理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属于民事承包纠纷,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裁判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属于民事承包纠纷,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村里该分地不分给你,你去乡政府反映。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乡镇政府有监督督促的职责。他收到你的请求,在期限内该答复、该督促,装聋作哑就是行政不作为,法院会判他限期管起来。

同类观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不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