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81

突发事件应对中处罚强制行为实体合法不因程序瑕疵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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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公安、工商、物价等机关依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只要实体合法,不宜仅以程序存在瑕疵而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为应对灾害采取的交通管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起赔偿请求的,依法驳回;对借灾后之机乱砍滥伐的林业违法行为,依法维持处罚。

裁判规则

政府及公安、市场监管、物价等机关依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只要实体合法,不宜仅以程序存在瑕疵而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为应对灾害采取的交通管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提起赔偿请求的,依法驳回;对借灾后之机乱砍滥伐的林业违法行为,依法维持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闹灾的时候,部门应急处置、临时管价、临时交通管制,只要实体上没乱来,别揪着程序小毛病就撤。你为这个要赔偿,法院不支持;可要是有人趁灾乱砍树,他照样罚,法院照样维持。应急不是乱来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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