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判K0588

申请人不配合核实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可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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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盖章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相关人员未到场,导致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请求判令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盖章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相关人员未到场,导致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的,登记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请求判令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去办登记,机关看签字盖章拿不准,让你补证据、让相关人到场,你拖着不办。核实不了真假,他不登记是有道理的。你反过来说他不履职要法院判他办,法院不会支持,是你自己不配合,才卡在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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