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盖章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相关人员未到场,导致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请求判令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盖章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相关人员未到场,导致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的,登记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请求判令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去办登记,机关看签字盖章拿不准,让你补证据、让相关人到场,你拖着不办。核实不了真假,他不登记是有道理的。你反过来说他不履职要法院判他办,法院不会支持,是你自己不配合,才卡在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