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出让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认定有效。开发区系依法设立且设立时已获市县政府法定授权、未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无需追认。
裁判规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出让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认定有效。开发区系依法设立且设立时已获市县政府法定授权、未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无需追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土地出让合同,正规的出让方只能是市、县国土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自己出来当出让方签的合同,一般算无效。但起诉前经市、县国土部门追认了,可以算有效。
要是开发区本来就是依法设的、设立时就拿了政府授权、又没越权,那就不用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