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676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应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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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的对象仅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基于土地与建筑物不可分离、房随地走原则,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应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理,不得任意扩大无偿收回范围。

裁判规则

无偿收回的对象仅限于土地使用权本身,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基于土地与建筑物不可分离、房随地走的原则,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应视情作适当处理,不得任意扩大无偿收回的范围。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在这块地上盖了厂房,政府只说收地。地当然可以收,但地上的房子不能跟着白拿。法院认为收回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房子该补偿得补偿,不能借收地之名把建筑一起无偿吞掉。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别着急下决定,先把这条规则弄清楚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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