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10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已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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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后不得以其他理由自行变更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认为协助执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向相关法院提出,擅自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相对人不服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

协助执行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后不得以其他理由自行变更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认为协助执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向相关法院提出,擅自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相对人不服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生活场景解读

房产部门按法院要求办了过户,回头又自己反悔把登记改回去,这不行。它觉得有问题该去找法院说,不能擅自变更。你对它擅自改的行为不服,法院受理。

这也是法院在这类案子里通常的判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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