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28

一般债权人原则上无起诉房屋转移登记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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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因出卖房屋所得价款可用于偿债,转移登记不当然损害债权。但债权人已转为特殊债权人的除外:以房屋为标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房屋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院已对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裁判规则

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因出卖房屋所得价款可用于偿债,转移登记不当然损害债权。但债权人已转为特殊债权人的除外:以房屋为标的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房屋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院已对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只是普通债主,欠你钱的人把房子卖了过户,你不能因此去告那个过户登记,因为卖房款还能还债。但你要是办了预告登记、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或者登记人员跟债务人串通,你就有资格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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