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30

具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变更登记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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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不动产,生效要件为变更权属登记;当民事转让行为经登记产生拘束力,债权人已不能通过民事合同撤销权否定该行为时,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与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可通过行政诉讼否定登记行为。

裁判规则

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不动产,生效要件为变更权属登记;当民事转让行为经登记产生拘束力,债权人已不能通过民事合同撤销权否定该行为时,具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与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可通过行政诉讼否定登记行为。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欠债人把房子白送或低价转给别人,你想撤销。当过户登记已经板上钉钉、民事撤销权走不通时,你这个有撤销权的债主跟那个过户登记就有了利害关系,可以去打行政官司否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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