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32

利害关系以登记行为作出时为准权利承继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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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作出时与该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登记行为作出后才取得房屋权属的,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基于继承、买卖等法律事实承继原权利人诉讼权的除外,此时应先审查原权利人与被诉登记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

裁判规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作出时与该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登记行为作出后才取得房屋权属的,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基于继承、买卖等法律事实承继原权利人诉讼地位的除外,此时应先审查原权利人与被诉登记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得是登记做出来那会儿就跟这事有利害关系,才有资格告。登记做完了你才买下来、才继承到,本来没资格。但你要是通过继承、买卖承继了原主人的地位,那就先看原主人当年跟这登记有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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