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35

登记职能调整或登记发证分离时按实际行为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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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职能由市县政府转移至下设登记机构后,起诉原政府作出的登记行为应以现登记机构为被告;行政区划调整后由履行职责的区级主管部门为被告;登记机关与发证机关不一致的,可列登记机关、发证机关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起诉登记机构所属产权交易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登记行为,以登记机构为被告。

裁判规则

登记职能由市县政府转移至下设登记机构后,起诉原政府作出的登记行为应以现登记机构为被告;行政区划调整后由履行职责的区级主管部门为被告;登记机关与发证机关不一致的,可列登记机关、发证机关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起诉登记机构所属产权交易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登记行为,以登记机构为被告。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原来归政府管的登记,后来划给专门登记中心了,你告当年的登记就找现在的登记中心。区划调整了找现在履职的区部门。登记和发证不是一家的,可以告一个或一起告。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别着急下决定,先把这条规则弄清楚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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