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36

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等三类人应通知作为第三人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通知未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人能举证证明与被诉登记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的,应予准许。

裁判规则

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通知未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人能举证证明与被诉登记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的,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法院受理登记官司后,会把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提过异议更正预告登记的人都叫来当第三人。还有谁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事跟自己有利害关系、要求参加的,法院也允许。记住这一点,碰到类似的事你心里就有底了。

同类观点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