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45

登记涉刑案区分善意取得分别处理不移送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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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区别处理: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登记机构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能确定的,中止审理待有权机关确认后恢复。

裁判规则

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区别处理: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登记机构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能确定的,中止审理待有权机关确认后恢复。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生活场景解读

登记官司里发现有人涉嫌犯罪,不是整个案子都甩给公安。看第三人是不是善意取得:不是善意,撤证;是善意但登记部门没尽到审查义务,确认违法;拿不准是不是善意,就先中止,等有权机关定性了再恢复。

同类观点

刑事犯罪善意取得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