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46

登记档案复印件经核对一致可作证据异议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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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庭出示;不保管原件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原告对复印件、影印件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登记机构仅能保存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不宜仅以无原件否定其证明效力。

裁判规则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庭出示;不保管原件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原告对复印件、影印件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登记机构仅能保存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不宜仅以无原件否定其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房产部门保管原件的开庭要拿出来;它手上只有复印件的,得拿跟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并说明。你对复印件有意见,得自己拿证据反驳。它当年只能收复印件的,不能因为没原件就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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