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47

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已采纳的证据可证明登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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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提交证据分三种情形处理:该证据系被告作出登记时已采纳因正当事由未能提供的,应予采纳;系被告作出登记时未收集的,不予采纳;系被告怠于举证或故意不举的,第三人提供证明登记合法的证据应予采纳。

裁判规则

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提交证据分三种情形:该证据系被告作出登记时已采纳、因正当事由未能提供的,应予采纳;系被告作出登记时未收集的,不予采纳;系被告怠于举证或故意不举的,第三人提供证明登记合法的证据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房产部门自己不举证,第三人出来交证据,分三种看:这证据当年登记时它就采纳过、只是丢了,认;当年根本没收过,不认;它故意不举、第三人来补证证明登记合法,认。别让第三人替它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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