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58

登记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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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因属共同侵权,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办理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因双方构成民法上的共同侵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与该第三人一起,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房产部门的人跟外人串通,违法把你房子登记走了,这是一伙人共同害人。你找谁赔都行,他们俩承担连带赔偿,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你可以找任何一方要全部赔偿。记住这一点,碰到类似的事你心里就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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