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已尽法定审查职责(查验权属证明、询问申请人、如实登记、必要时实地查看),因第三人造假手段高超难以识别、或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属等其他原因造成错误登记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房屋登记机构已尽法定审查职责(查验权属证明、询问申请人、如实登记、必要时实地查看),因第三人造假手段高超难以识别、或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属等其他原因造成错误登记的,登记机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房产部门该做的查验、询问、必要时现场看都做了,结果骗子造假太高明、或者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定了权属,这种错不是它造成的,它不赔。不能指望登记部门当神探。这也是法院在这类案子里通常的判断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