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60

登记机构怠于更正异议预告登记造成损害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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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法定职责,致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法定职责,致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房产部门拖着不办、不履行,害你受了损失,它得赔。但要是你自己提的异议登记提错了、害了房主,那就由你这个申请人来赔。按这个思路应对,就不容易在程序上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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