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部门可作出暂缓登记决定。双方材料不足以判断权属归属的,应引导按土地权属争议程序处理,据生效决定登记;管理部门已能明确判断权属归属的,可直接向权利人颁证,异议人仍不服的可起诉颁证行为。
裁判规则
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部门可作出暂缓登记决定。双方材料不足以判断权属归属的,应引导按土地权属争议程序处理,据生效决定登记;管理部门已能明确判断权属归属的,可直接向权利人颁证,异议人仍不服的可起诉颁证行为。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登记中间冒出地权争议,土地部门可以先暂缓登记。材料不够定归属的,就引导走土地权属争议程序,凭生效决定再登记;它已经能判断归谁的,可以直接发证,不服的人去告发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