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82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时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不悖的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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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已提起民事诉讼或已获民事赔偿为由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已认定工伤后职工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径行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付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裁判规则

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社保部门以已提起民事诉讼或已获民事赔偿为由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已认定工伤后职工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径行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付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被第三人弄伤,不能因为你去打民事官司、或者拿到了民事赔偿,社保部门就不认工伤、不给待遇。你可以直接要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付过的医疗费,不能再重复要。

记住这一点,碰到类似的事你心里就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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