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783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存疑时应重点审查伤亡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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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尚不确定时,应重点考察职工伤亡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主张构成工伤的一方应就伤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系工作原因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中,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尚不确定时,应重点考察职工伤亡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主张构成工伤的一方应就伤亡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系工作原因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到底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还拿不准时,就重点看是不是因工作受伤。主张是工伤的那一方得拿出证据证明受伤跟工作有关,证据不够的,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这也是法院在这类案子里通常的判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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