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进行仲裁、诉讼,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超过《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人民法院不宜以此为由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规则
因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进行仲裁、诉讼,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超过《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人民法院不宜以此为由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
- 《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因为单位和职工为有没有劳动关系打仲裁、打官司,把时间拖过去了,劳动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才出工伤认定结论,这不算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不能光凭超时就把认定撤了。这也是法院在这类案子里通常的判断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