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02

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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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县级,原则上具有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判规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县级,原则上具有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设区的市下面的区劳动部门,级别上算县级,原则上有权对本辖区的用人单位做劳动保障监察。要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明确分工,就按它的规定来办。按这个思路应对,就不容易在程序上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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