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05

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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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其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依法救济的,经办机构可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规则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其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依法救济的,经办机构可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管社保基金的单位,它跟单位因为欠社保费起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单位不服可以复议或起诉。单位既不交钱又不救济,经办机构可以通知银行直接扣,或者申请法院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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