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06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及行政诉讼中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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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并非所有工伤认定案件都需先行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第三人在起诉前已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中止行政案件审理。

裁判规则

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并非一律先经劳动仲裁;社保部门在认定程序中可自行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若原告或第三人在起诉前已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应中止行政案件;未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法院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查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下班路上摔了去申请工伤,单位说咱俩根本没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已经去申请劳动仲裁了,法院这边的官司先停下来等仲裁结果;要是单位只是嘴上不认、没去仲裁,法院可以在工伤官司里直接把劳动关系一起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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