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17

政府信息公开中要求更改、补充申请内容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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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该告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单纯要求补充材料的阶段性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据此作出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材料的行为,属处理申请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补正告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单纯要求补材料不等于拒绝公开。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写信问国土局要那块地的批文,没写哪年哪号文,国土局回信让你补一下文号和年份。你嫌麻烦告它不履行职责。法院说这只是让你把申请写清楚,不是拒绝公开,不受理你的官司;等它补完真把你拒了,你再告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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