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18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不限于自身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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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应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仅为申请条件指引,申请表格未要求对三需要作说明,故不宜以此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规定,仅为申请条件指引,申请表格并不要求说明三需要,故不宜以此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任何人依法提出公开申请而被拒绝、部分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的,即具有原告资格;是否符合三需要属实体审理问题,而非起诉资格门槛。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申请公开一份文件,行政机关说这跟你自己的生产生活没关系,不给你。你不服去法院,它又说你连原告资格都没有。法院不认这个说法——只要你递了申请、它给了答复或不答复,你就有权当原告,至于你到底需不需要这份文件,开庭后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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