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21

经批准、保密审查或沟通确认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对外生效文书署名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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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或是否可以公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或行政机关在公开前与有关机关沟通确认的,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下级共同署名的,以共同署名机关为共同被告。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或是否可以公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或行政机关在公开前与有关机关沟通确认的,应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下级机关共同署名的,列为共同被告;其他参与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向区局申请公开一份文件,区局自己拿不准,报市局批了,最后给你的答复上盖的是市局和区局两个章。这时候你去法院,不能只告区局,要把市局和区局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谁在对外文书上签了名,谁就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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