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或是否可以公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或行政机关在公开前与有关机关沟通确认的,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下级共同署名的,以共同署名机关为共同被告。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或是否可以公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或行政机关在公开前与有关机关沟通确认的,应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下级机关共同署名的,列为共同被告;其他参与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向区局申请公开一份文件,区局自己拿不准,报市局批了,最后给你的答复上盖的是市局和区局两个章。这时候你去法院,不能只告区局,要把市局和区局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谁在对外文书上签了名,谁就当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