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22

行政机关拒绝更正个人相关政府信息记录应对拒绝理由承担举证说明责任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原告请求更正的应限于与自身相关、记录中的事实错误,不包括行政机关的意见;更正包括依照事实予以订正、删除或停止使用,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

裁判规则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对拒绝理由承担举证和说明责任;原告请求更正的范围限于记录中的事实错误,不包括行政机关的意见;更正包括依事实订正、删除或停止使用;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去派出所让它把系统里你文化程度那栏改过来,派出所说不改。到了法庭,派出所得拿出证据证明它为啥不改、依据哪条;你只能要求改事实写错的部分,不能让它把对你的评价意见也一起抹掉。

同类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