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能够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证明拒绝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依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能提供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审查结论的,法院可不要求其在诉讼中提交该政府信息;但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或确有必要审查实体内容的除外。
裁判规则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并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法庭的,应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依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提供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结论;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或需对信息中可公开与不可公开内容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证明涉密的外围证据可公开出示并质证。
法律依据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申请公开一份文件,政府说这是国家秘密,不愿把原件拿到法庭上。它只要拿出定密文件或保密局的审查结论,证明这份文件确实按法定程序定了密,法院就可以不看原件;但如果它拿不出,或者文件里其实有一大半能公开,法院仍会要求它交出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