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23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告证明已经法定定密程序可不予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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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能够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证明拒绝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依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能提供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审查结论的,法院可不要求其在诉讼中提交该政府信息;但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或确有必要审查实体内容的除外。

裁判规则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并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法庭的,应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依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提供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结论;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或需对信息中可公开与不可公开内容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证明涉密的外围证据可公开出示并质证。

法律依据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申请公开一份文件,政府说这是国家秘密,不愿把原件拿到法庭上。它只要拿出定密文件或保密局的审查结论,证明这份文件确实按法定程序定了密,法院就可以不看原件;但如果它拿不出,或者文件里其实有一大半能公开,法院仍会要求它交出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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