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25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应就申请事实、记录不准确及三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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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不予答复的,应证明其曾提出申请;起诉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应证明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并已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就其申请系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负初步说明责任,标准不宜过于苛刻。

裁判规则

原告起诉被告不予答复的,应证明其曾提出公开申请;起诉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应证明该记录与其自身相关、内容不准确,且已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就申请系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负初步说明责任,标准不宜过苛,但该证明只关乎实体胜诉权,不影响起诉资格。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政府不答复你,得先拿出证据证明我真的寄过申请,比如快递单、邮件记录。你告它记录写错了,得把能证明写错的材料在行政阶段就交给它。至于你为啥要这份文件,简单说几句理由就行,不用写论文,说不清楚最多输官司,不会连门都不让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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