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被告已证明依法定程序定密的,法院原则上不对信息实体作实质审查。
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视情采取不公开审理、书面审查或被告单方参加等适当方式,避免在庭审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保密的信息;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成立,法院享有全面审查权,不能仅依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即维持不公开。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政府公开一份含别人商业合同的文件,开庭时不能把合同原文在大庭广众下念出来。法官会换一种方式审,比如只让被告和法官在小房间里核对,外面人听不见。至于这东西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法官自己要重新判断,不能第三方说别公开就真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