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28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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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认定为不予公开范围;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不予公开限制;公开政府信息还应兼顾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认定为不予公开范围;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不予公开限制;公开政府信息还须兼顾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文件里夹着你的病历、企业的报价单,按说不该公开。可有两种例外:一是你自己点头同意公开;二是憋着不公开会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比如一家药厂把问题药的进货单藏起来,这种事就不能拿商业秘密当理由捂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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