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申请人申报相关信息应视为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公开不以权利人同意为前提。
裁判规则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当享受保障房待遇者的隐私权与其他轮候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直接冲突时,应按比例原则,由享受保障房者让渡必要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优先保护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申请人申报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信息以接受审核的,视为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公开不以权利人另行同意为前提。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生活场景解读
你排在轮候名单后面,想知道前面拿到廉租房的那户人家收入多少、房子多大。那户人说这是我隐私,别看。法院说:保障房是公共资源,谁拿到都得张榜,你申报过就等于同意公示,不能拿隐私挡住大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