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35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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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依法不予公开或不属被告公开范围;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途径;起诉逾期不答复、反对公开或要求更正个人信息理由不成立;不能合理说明自身特殊需要;已通过查阅、复制等适当形式提供的。

裁判规则

被告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依法不予公开或不属被告公开范围;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途径;原告起诉逾期不答复、反对公开或要求更正个人信息理由不成立;不能合理说明自身特殊需要;已通过查阅、复制等适当形式提供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去法院告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政府把该说的理由都说清楚了——比如那份文件它本来就没做出来、或者它已经在网上公布过并告诉你网址、或者你要的是别人的事跟你没关系——法院就会驳回你的诉求,让这官司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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