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4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历史信息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未对信息形成时间作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被告以条例施行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为由拒绝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应按条例规定审查答复;确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未限定形成时间,也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以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不能公开为由拒绝答复,缺乏法律依据;确属法定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求公开历史信息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去镇政府要一份1998年的土地批文,它说那是2008年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的老黄历,不能看。法院说这理由站不住——条例没说只管它施行以后的文件,老文件只要不涉密、不涉隐私,一样得给你看。

同类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历史信息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