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41

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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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查询内容不能涵盖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构成遗漏申请请求事项;行政机关作为登记机关应掌握登记信息,不得以不保留原件为由拒绝审查答复。

裁判规则

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提供原件,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查询内容不能涵盖申请人全部申请事项的,构成遗漏申请请求;行政机关作为登记机关掌握登记信息的,不得以不保留原件为由拒绝审查答复。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向民政部要一个社团的登记和年检资料,它说我们网站上有,自己去查。可你按它给的网址查了半天,只能看到一半内容。法院说:光甩个网址不算尽到义务,剩下没查到的那部分它还得单独答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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