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指现实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般不需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咨询性质的请求不属于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对咨询申请的答复或不予答复不会对咨询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裁判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指现实存在、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般不需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申请行政机关解释某份文件是否还有效,属咨询性质,不属于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不予答复不对咨询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法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写信问住建厅1999年那份通知现在还有效吗,它没理你。你去复议,省政府说不受理。原来你这不是要一份现成的文件,是在问问题、要解释,属于咨询,不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复议的路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