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仅作为证据使用、未外化且未对特定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可复议的行政行为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规则
法院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仅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未外化且未对特定人确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复议的行政行为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该证明有异议的,应通过上诉或申请原审判决再审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民事诉讼中法院让卫生局出一份证明,说某人的行医注册时间。你觉得这份证明写得不对,去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因为这份证明只是给法院当证据用的,没有直接给你设定义务,真正影响你权利的是那份民事判决,不服就去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