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46

法院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仅作证据使用的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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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仅作为证据使用、未外化且未对特定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可复议的行政行为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规则

法院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仅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未外化且未对特定人确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证明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复议的行政行为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该证明有异议的,应通过上诉或申请原审判决再审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民事诉讼中法院让卫生局出一份证明,说某人的行医注册时间。你觉得这份证明写得不对,去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因为这份证明只是给法院当证据用的,没有直接给你设定义务,真正影响你权利的是那份民事判决,不服就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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