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47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共同被告时法院应一并审查原行为及复议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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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虽为共同被告,但诉讼审查对象仍围绕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对原行为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改变不影响维持情形的认定。

裁判规则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应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虽为共同被告,但诉讼审查对象仍围绕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仅改变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而未改变处理结果的,仍属维持情形。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被区局罚了款,告到市局复议,市局维持了。你去法院,得把区局和市局一起告。法官不光审区局的处罚对不对,还要顺带看市局的复议程序走得规不规范——该听你陈述的听了没,该在法定期限内出决定的出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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