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48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对原行为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对程序合法性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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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为处理结果但改变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仍属维持情形。

裁判规则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为处理结果,但改变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仍属维持情形,作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告到法院。法庭上,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由两家共同扛——可以商量谁主要交证据;至于复议程序合不合法,比如有没有超期、有没有让你申辩,由复议机关自己拿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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