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复议机关可以委托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参加行政诉讼;两被告利益关系一致、不存在冲突的,应予准许,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
裁判规则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复议机关可以委托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参加行政诉讼;两被告利益关系一致、不存在冲突的,法院应予准许,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当共同被告,复议局人手不够,让原机关的一个工作人员当它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一看两家是一条战线的、没矛盾,就准许了——不能因为代理人是原机关的人就说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