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53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法院立案的复议维持案件应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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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告知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新法施行后法院立案的案件,适用共同被告规则。

裁判规则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告知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2015年5月1日新法施行后法院立案的案件,即使复议决定在此之前作出,也适用共同被告规则。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2015年4月拿到复议维持决定,一直拖到6月才去法院起诉,只告了区局。法院说不行,得把复议局也加上——只要你5月1日以后才立案,不管复议决定哪天做的,都得两家一起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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