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告知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新法施行后法院立案的案件,适用共同被告规则。
裁判规则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的,法院应告知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2015年5月1日新法施行后法院立案的案件,即使复议决定在此之前作出,也适用共同被告规则。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2015年4月拿到复议维持决定,一直拖到6月才去法院起诉,只告了区局。法院说不行,得把复议局也加上——只要你5月1日以后才立案,不管复议决定哪天做的,都得两家一起当被告。